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伙加盟 > 合作企业所得税 >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分别指的是什么?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

2023-05-22 13:38:50 来源:法制法律网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不同情形的解除相应的也需要不同的程序和条件,关于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也有所不同。

另,劳动合同的终止也有不同的情形,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也是有所不同的。

就以上情况,做出如下表格供大家参考。

 

条件

程序

是否有经济补偿

协商解除

无条件

协商

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无条件

提前30日书面通知
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

单位过错

通知解除或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事先通知工会,通知解除

×

劳动者过错

客观原因

事先通知工会,并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制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经济性裁员

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条件继续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制不同意续订的×,否则√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参考法条: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自朱君律师

标签: 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济补偿 协商解除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工资不发怎么办?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有哪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临时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企业职工患肝腹水医疗期多少天?企业职工病假最长多少天?
电子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怎样签合同有法律效力?
女性哺乳期能够离婚吗? 哺乳期间离婚怎么处理?
东莞合同纠纷律师怎么收费?律师费可以让被告支付吗?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怎么办?劳动局电话投诉热线是多少?
申请注册的商标多长时间会审核完毕?申请商标要多少时间?
财产保全被告害怕吗?离婚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吗?
知识纠纷
1 土地增值税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怎样扣除?房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怎么认定?
2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应收账款的借方跟贷方分别表示什么意思?
3 离婚小孩子抚养费怎么判定?未成年监护人怎么认定?民法典离婚不给抚养费就不让见孩子可以吗?
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经营者具体指的是什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5 串标认定有什么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关于串标由谁认定部门如何规定?
6 无期徒刑适用条件 无期徒刑可以缓刑吗?
7 网上追逃的条件是什么?网上追逃是什么意思?
8 哪些情形属于死刑案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负什么法律责任?死刑罪名有哪些?
公司法
医疗保险的理赔方式有哪几种?报案时间最好控制在三天之内吗?
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是什么?养老保险怎么办转移?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怎么算?买了失业保险有什么用?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第一条是什么?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营业执照代办注册需要什么资料?营业执照如何代办?
定期存款可以提前取出来吗?存款到期一定要当天去转存吗?
合同免除的前提条件有哪些情况?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吗?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土地承包合同转让无效怎么办?
遗产管理人故意造成继承人侵害的责任是什么?遗产管理人故意造成继承人侵害的怎么处理?
房地产合同纠纷咨询如何收费?律师费是否可以后付?
合同法
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合同纠纷案律师怎么收费的?

2023-05-22

如果高空坠物怎样解决?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

2023-05-22

信用卡停息挂账需要什么材料?信用卡逾期了多久才能协商还款?

2023-05-19

劳动仲裁会记录在劳动者档案中吗?劳动仲裁案件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2023-05-19

债权债务清查的方法可以使用函证核对法吗?企业清算账务处理的步骤有哪些?

2023-05-1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怎么提出?出交通责任认定书有期限吗?

2023-05-19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合同纠纷案律师怎么收费的?
如果高空坠物怎样解决?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
信用卡停息挂账需要什么材料?信用卡逾期了多久才能协商还款?
劳动仲裁会记录在劳动者档案中吗?劳动仲裁案件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清查的方法可以使用函证核对法吗?企业清算账务处理的步骤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怎么提出?出交通责任认定书有期限吗?

法律解答网版权所有 2005-2022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61  联系邮箱:920 891 263@qq.com